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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超越权限

2025-09-11 10:38:47 作者 : 浏览 : 73 次 0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文件还会出错吗?这可不一定。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起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名誉侵权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第四份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遭到原告当庭否认。
 
祸起萧墙
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认为:文件的真实性,应当以发文机关的文件原件为准,而不能以网传内容为据。更何况,解放日报侵权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已查明,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违规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祸起萧墙,常用来比喻灾祸、变乱皆由内部原因所致,用于本案也正合适。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打着人社部旗号垄断牟利,严重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形象。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如果真实,其真实性,也应当以发文机关的文件原件为准。该文件即使真实,其内容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属于越权行文,目的在于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
 
望而生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公布该文的主要目的,原本在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和服务,研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法庭陈述,该文已经国务院同意。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于2024年6月24日,当庭要求被告提供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原件和国务院同意的文件或批复原件,至今日文章发表,被告并没能提供。
实在不能不让人怀疑,有人不仅打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旗号,甚至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名义也敢冒用。欺君之罪,在中华文明5000年的历史进程中,都是要判死罪的,甚至被灭九族。真的不愿意看到,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为了垄断利益,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去做普天下人都认为最大的错事。
 
越权行文
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新设职业资格应当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显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项目,必须是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项目(即准入类证书),而不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第三方职业资格证书。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有一个错误的规定,混淆了准入类和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且涉嫌越权行文,内容是: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混淆概念
能力水平评价,应为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应为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
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法律强制性,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报考人员须满足工作经历、学历等多项要求,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考核发证和管理,通过资格审核之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入相关行业工作岗位进行执业。准入类职业资格,是指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项目,目前约有30多种,如法律职业资格、建造师、医生护士等。
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一般称之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由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负责考核发证和管理,它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一种客观鉴定和测量。第三方职业资格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认证体系,它通过竞争取得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代表从业者的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非准入类职业资格,是指社会评价体系中的第三方职业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师、机电工程师、食品检验师等,约有数千种。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混淆了准入类和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属于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常说的水平评价类证书,不是政府颁发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违背法律
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前面几篇文章,分析得出,该文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事实上,该文件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显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根本无权规定国徽图案使用,属于越权行文。实际应用中,无论准入类职业资格,还是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颁发证书时,证书上都带有国徽图案。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证书不得使用“全国”“职业资格”等字样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前文已经详述。
 
违反条例
除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外,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还严重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条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十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合规者多
除了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有关证书上使用 “全国”“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描述,属于越权行文。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的相关文件描述,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们将在下期的文章中详细分析和陈述。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为了垄断利益,狐假虎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民企创新创业发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畅想多年的愿景,但愿不要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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